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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布2010年市本级医疗保险有关数据的通知 |
| 发布时间:2010-03-30 稿件来源: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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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医保〔2010〕4号 关于公布2010年市本级医疗保险 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医疗保险代理单位: 为保障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参保知情权,切实推动医保制度、政策的良性运行,根据《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镇政发〔2007〕117号),现将2010年市本级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数据公布如下: 一、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 (一)筹资标准 1、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单位职工2010年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17712元。 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统筹金由在职人员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0.5%缴纳,退休人员不缴费。 2、个体从业人员2010年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41.82元,即:31668元(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5%(含大病统筹0.5%)=3641.82元。 持有有效《就业登记证》、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登记证》的未就业人员,和《残疾证》持有人以及《低保证》、《特困证》的持有人及家庭成员参保按照2008年度最低标准享受缴费照顾,2010年缴纳1889.2元。即:16428×11.5%=1889.2元。 3、离休人员遗属参保费用由离休人员单位缴纳,标准为200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5%,为3641.82元。 (二)个人账户 4、45周岁以下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划入; 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5%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退休金总额的6%划入。 个人账户分设一级账户和二级账户,二级账户为2009年12月31日止积累额超过3000元以上的部分,其余为一级账户。 离休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划入5000元;伤残军人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划入4000元。 5、自费补充医疗保险金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于2010年1月1日统一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一次性代扣。在职人员为年工资总额的0.3%;退休人员为年退休金的0.3%;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离休人员为2008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0.3%。离休人员、伤残军人的个人医疗费用账户划扣后,分别由原渠道补足至原政策规定的平均额度。 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6、2010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25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财政补助150元。凡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50元,政府财政补助200元;本市户籍的居民自2004年起连续参保,且其家庭成员全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补助;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在乡精简老职工、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等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原享受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半劳保待遇的人员,每人缴纳50元,单位缴纳50元,政府补助150元。 7、2010年学少保险筹资标准为80元/人。其中在校(含在托)学生每人每年个人缴纳50元,政府财政补助30元,城乡低保户、特困职工家庭的学生少儿以及孤儿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三、特殊医疗补充保险 8、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年工资总额(含退休费总额)的3%,个人账户划入标准为:45周岁以下划入本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的1%;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划入本人上年度年工资总额的1.5%;退休人员划入本人上年度年退休金总额的2%。 9、劳动模范、拔尖人才医疗补助缴费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全国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8%,省劳动模范和相当于省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6%,市级劳动模范和相当于市级劳动模范的先进生产(工作)者、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人员及优秀拔尖人才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全国劳动模范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6%划入;省劳动模范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划入;市级劳动模范和优秀拔尖人才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2%划入。 凡同时享受劳动模范、优秀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等特殊医疗补充待遇的人员,均就高享受增划个人账户的待遇,不重复、双重或多重享受。凡具有公务员与劳动模范、拔尖人才及获得镇江市人民奖章荣誉称号双重身份的对象,除按相应劳动模范级别增划个人账户外,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工资总额的3%缴费的部分全部划入其个人账户。 10、其他人员参加特殊医疗补充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单位集体参保的,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的2%缴纳;个人身份参保的,按工资总额的2%从本人二级个人账户积累额中缴纳。 四、住院医疗补助保险 11、每份2000元(一人可以购买多份),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用本人二级账户资金支付。 五、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 12、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每人每年缴纳22000元;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每人每年缴纳11000元。
二○一○年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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