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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13号建议的答复

郭茂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降低城乡保险涨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市医保局一直以来立足部门职能任务,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合法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面对近年来经济发展的压力,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参保负担,主要通过以下措施化解参保压力:

一、阶段性降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费率

为减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压力,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二、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的,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男性职工和女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分别下调5年。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继续按月缴费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继续缴费期间享受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适当降低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增长幅度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缴费模式。面对医药技术快速进步、人口老龄化加速等带来的医疗费用持续上涨压力,为确保居民医保基金的可持续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要求,我市2025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增长幅度相较于往年有所降低,上调区间由往年的30元降低为20元。目前,我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处于省内中等偏下的水平。

四、全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全镇江市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7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并对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享受到相应的医保待遇。

五、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按照省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不仅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规定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还可以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以及政府指导的惠民保等的个人缴费,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缴费压力。

最后,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再次表示感谢!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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