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各市(区)财政局、镇江经开区财政局、镇江高新区财政国资局,市医保中心:
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23〕18 号)以及《镇江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镇医保〔2023〕5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调整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待遇保障水平,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长护险待遇保障水平
重度失能人员在市域范围内接受定点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期间,发生的属于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范围和标准的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按以下标准之一定额支付,超出部分由重度失能人员个人承担。
1. 入住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接受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60元/天的标准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算。
2. 居家接受定点长护服务机构提供上门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并放弃亲情护理待遇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13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10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算。
3. 居家仅接受亲情护理服务的,由长护险基金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4. 居家接受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上门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不含助浴)和亲情护理服务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10次上门护理服务,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1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10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算。同时,长护险基金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5. 居家接受定点长护服务机构上门提供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和亲情护理服务相结合的,每月可享受不超过3次上门特色护理服务(助浴),每次服务时长不少于2小时,由长护险基金按350元/次的标准与定点长护服务机构结算;特色护理服务(助浴)少于3次的,可与基础护理服务相结合,但总费用不得超过1050元。同时,长护险基金按10元/天的标准支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
二、调整亲情护理服务补助发放时间
市内重度失能人员居家亲情护理服务补助和市外(不含境外)居住的重度失能人员亲情护理服务补助发放时间由原“每季度末”调整为“季末后第一个月的月初5个工作日内”。
三、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执行。
2. 此前发布的我市有关长护险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