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局各处室、市医保中心各科室,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按国家医保通用名对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实行支付管理,取消原支付年龄限制。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范围与支付标准,此后,省医保局有新的支付标准按新标准执行。人工耳蜗(植入体)、人工耳蜗(声音处理器)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及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加强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如遇重大情况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人工耳蜗类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