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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是否应当引用法律条款全文?
完整引用法律条文,是制作一份完整行政处罚决定书必不可少的要求,但由于有些法律条文过于冗长,全文照搬会破坏处罚文书的整体结构,致使事实和说理的重点不够突出,降低可阅读性。
如果法律条文比较简洁,直接引用即可。如果条文复杂,篇幅较长,或需要引用的条文过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仅准确叙述法律条文的条、款、项,相应法律条文内容应当单独摘录,作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附件,共同构成一份完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72.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是否需要标注法律文件颁布时间?
若引用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时,无需标明法律文件的颁布时间。
若引用修订前的版本或废止前的法律文件时,就需要特别注明制定颁布机关和时间。
7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何时用涉嫌一词?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使用“涉嫌”一词时,在陈述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时,因为是对案件调查的过程进行描述,此时应当使用“涉嫌”一词。
除此之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地方,不能使用“涉嫌”一词。
比如在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时,归纳陈述的是行政机关已经调查认定的事实,此时就不能再使用“涉嫌”一词。
经常见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出现“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的错误表述,应当引以为戒。
74.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是“依据”“根据”还是“依照”?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实施处罚的法律依据大致有三种表述形式:“依据”“根据”和“依照”。 但如果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8.1款规定:规定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一般用“依照”。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法律依据的表述,最规范的应当是“依照”。
75.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裁量权的表述是“依据”还是“参照”?
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18.3款规定:“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所以,引用裁量权的依据时,标准用语是“参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