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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百问-医保行政执法100问(二十七)

91.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这里需要把握的两点:一是原撤销是因为违反法定程序;二是新的可以“部分撤销”规定。

92.当行政复议中出现适用依据冲突时,应如何处理?

在行政复议工作当中会遇见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出现规定不一致而产生冲突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原则: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新的规定。

(二)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三)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四)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93.行政复议受理中会有哪些特殊情况?

行政复议受理过程中还会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依法作出处理。

一是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委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任何一个国务院的部委申请复议,由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委共同作出复议决定。

二是对担任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职能的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可以自行选择向该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行政机关即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

94.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三)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比较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停止执行”,“应当”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95.行政复议中如何处理赔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不予赔偿的,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同时决定驳回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可以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采取补救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罚款,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征用、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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