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成为主渠道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扩大了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其中,第(三)项“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原则上应该做广义上的不作为理解,即“未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履行、不依法履行、不予答复等具体情形。对于“法定职责”既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该”的职责,还包括了法律、法规、规章允许即“可以”的职责以及因行政协议等合意行为产生的给付义务等,从而把行政不作为案件纳入了复议前置范围。
又如第(四)项规定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之情形一直占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的大头,纳入复议前置范围将极大的减轻法院的压力。
86.如何进行调解和和解?
行政复议成为主渠道的重要措施之一是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双方也可以自行和解。其限制性的条款是: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出现上述区别的原因主要是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所以行政诉讼活动中的调解受到了制约,而行政复议没有这种制约,在总则当中作为主要原则加以规定。
87.什么是终局裁决与复议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国务院部门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88.为什么要注意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虽然行政复议成为解决行政纠纷的主渠道,但是行政诉讼仍然是终结性的法律救济渠道,行政复议工作必须:
第一,复议前置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告诉相对人,如果对行政行为不服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法院在2024年1月1日后收到了当事人起诉状时不应受理,经审查没有超过复议期限的,应当告知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先行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诉至法院。如审查发现已经超过复议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释明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如果当事人坚持选择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
第二,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案件,均应按照原法律规定继续审理,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确立的程序从新、实体从旧规则。
第三,起诉与复议受理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不予受理的情形第(七)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89.如何重视与行政法规规章等下位规定的衔接?
行政法规规章等对于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例如,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有关土地的行政案件当中,我们不仅要了解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还需要了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又如, 在信息公开案件列为复议前置范围之后,这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对于复议工作就有了特殊的意义。
其中,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一)单独就行政机关作出的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处理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的;
(三)在缴费期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情形。”
90.行政复议范围的调整有哪些?
调整主要是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增加明确下列几种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二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三是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四是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