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参保人蒋某,身份证号:321102********101X,于2025年8月2日将本人的电子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在北京凯尔康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角门分公司使用个人账户结算17盒“片仔癀胶囊”。本机关认定其涉嫌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他人使用帮助实施个人账户套取现金的违规行为。
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处理需要,我局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联系蒋某均不接听配合处理。发生前述行为后,我局指派工作人员于2025年11月12日至蒋某工作单位也未见到其本人,工作单位表示也没有办法联系蒋某。
蒋某上述行为涉嫌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实施个人账户套取现金且拒不配合我局给予处理,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自2026年4月1日起,暂停参保人蒋某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结算时间6个月。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自费承担。
我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蒋某的情况下,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镇江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诉(联系电话:0511-85340605)。逾期未申诉或申诉未通过的,处理决定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