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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05号建议的答复

孙开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省级政策,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结合市财政局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市医保局一直以来立足部门职能任务,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不断调整完善我市生育保障政策,降低参保群众生育成本持续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一、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序时落地

按照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的通知》要求,从20261 1日起市将参加职工医保并足额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保障范围,进一步减轻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压力。

(一)全面落实生育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费且在待遇享受期内,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在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

(二)依规发放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生育时,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生育当月处于参保状态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在我省连续足额缴费不足12个月,或生育当月处于非参保状态的,不发放生育津贴。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享受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计发,计发基数按照全省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下限除以30

二、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流程

(一)落实生育津贴免申即享。符合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生育结算并提供完整、准确的银行卡号等信息后,医保经办机构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职工在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未提供银行卡号等信息的,生育津贴可以按照原渠道发放到用人单位。

(二)上线生育津贴掌上办。2025111日起,镇江市本地参保职工可以在完成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医保云APP或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发放个人”业务。参保人可在“生育津贴发放个人”模块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进行维护确认,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至参保人银行账户,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三、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

按照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江苏省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时调整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提高生育保障水平。将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含生育保险)分别按照 80%100%的比例支付;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参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不设起付标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照70%的比例支付。参保孕产妇住院分娩目录范围内费用经医保按规定支付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切实降低参保群众生育成本。

下一步,市医保部门将紧紧围绕国家、省医疗保障改革任务,持续推进各项工作落地实施,不断增进民生福祉

最后,对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再次表示感谢!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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