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医保函〔2023〕55号)、《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镇医保医〔2023〕56号)、《关于印发<镇江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镇医保〔2025〕60号)等文件要求,经受理申请、材料初审、考察确认、集体谈判、协议签订等流程和法定程序公示(2025年10月29日--2025年11月4日),共有8家医疗机构和5家零售药店符合“两定”申报条件。现对新纳入医保定点的相关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纳入镇江市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20251110
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