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27号)和《关于印发<镇江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镇医保〔2025〕60号)要求,我市符合国谈药定点1家零售药店(具体附后)经法定程序公示(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7日),符合申报条件,现予以通告。
镇江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8日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21〕40号)、《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定点医药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医保办发〔2021〕27号)和《关于印发<镇江市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协议经办管理办法>的通知》(镇医保〔2025〕60号)要求,我市符合国谈药定点1家零售药店(具体附后)经法定程序公示(2026年4月1日--2026年4月7日),符合申报条件,现予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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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