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区)卫生健康委、镇江经开区社发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医保发〔202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履行政府定价程序,现就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以服务产出为导向,统一规范整合相关价格项目,设立17项康复类项目,10项精神治疗类项目,53项体被系统类项目,125项眼科类项目,114项口腔类项目。同步停用现行747项价格项目。
二、制定新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根据省局统一拟定价格原则,制定我市规范整合后的康复等5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新的项目价格为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政府指导价格,不得上浮。公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执行一类医院价格标准。
三、明确医保支付政策
落实康复等5类医疗服务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明确14个康复类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20%;5个精神治疗类、18个体被系统类、16个眼科类、16个口腔类乙类医疗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确定为15%。其中口腔类乙类项目含1个加收项目。
四、相关要求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内部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及时做好收费信息系统维护及调整工作,落实价格公示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各市医保部门要做好政策落地执行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6月26日执行。
附件:1. 镇江市康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2. 镇江市精神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3. 镇江市体被系统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4. 镇江市眼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5. 镇江市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6. 停用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附件)镇江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康复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