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文件/解读 > 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镇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方案》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

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推动形成“资源配置均衡、就医便捷有序、基金安全高效”的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格局,更好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镇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6625

(此件主动公开)


镇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和资源配置优化的有关要求,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药服务需求为核心,兼顾医药服务供给能力与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调控总量、优化增量、调整存量、提高质量的原则实现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与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医保基金承载能力与医药服务供给水平相统一,推动形成总量适宜、结构合理、布局均衡、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服务体系。

主要内容

(一)科学制定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标准。根据我市定点医药机构资源供给现状和医药服务需求,综合考虑参保人口数量、人口密度、人口分布等因素,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按照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确定我市资源配置标准和结构,具体如下:

1.住院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标准。衔接《镇江市医疗卫生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5-2035年)》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数规划目标,以医保千人床位数为核心基准,结合参保人员住院率、平均住院日、目标床位使用率等实际情况,确定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标准。全市可新增的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床位数,按照配置总量与实有数量的差额确定。

2.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标准。根据门诊服务供需情况,以服务人口为主要指标,基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原则,结合人口密度、服务覆盖范围等因素确定。全市可新增的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根据全市配置总量与实有数量的差额确定。各区域配置数区域常住人口数与全市常住人口的比重确定。

3.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标准。结合“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要求,以服务半径为主要依据综合考虑人口密度、服务能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区域配置数量按区域常住人口数与全市常住人口的比重确定,其中常住人口密集区域在服务半径范围内按3普通定点零售药店确定,其他区域按1家确定。在此基础上,全市门诊统筹定点的配置数量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量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药店服务能力、规范经营等情况确定。

(二)建立健全资源配置管理机制。

1.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开展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工作,按照资源配置标准和规则(附件1),测算形成我市定点资源配置的总量和结构,作为一个周期内定点管理的依据。根据测算的结果与现有定点医药机构数量比对分析结果,确定各类型定点医药机构资源的调整优化方向。

2.根据三年配置总量,确定各类型定点医药机构的年度计划量,推动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逐步调整至合理的配置标准范围内。当测算值>实际值时,根据配置标准,以优化增量为主,逐年开展资源调整工作;当测算值<实际值时,通过动态管理调整存量,引导定点医药机构资源转型,确保稳妥实施、平稳过渡。

3.医保定点受理模式由实时受理调整为根据年度定点计划定期受理。医保经办机构根据资源配置计划做好医保定点工作,符合资源配置规则及定点准入条件的,根据申请定点的医药机构评估总分高低确定优先顺序,总分相同的按评估表中加分项或得分项合计分数高低确定优先顺序,两项分数均相同的一并纳入。如定点评估合格,但因当年计划量限制未能择优纳入医保定点的医药机构,再次申请定点时应重新评估。

资源配置特殊情形处理。

1.列入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可补足补强我市医疗技术短板、提供高水平差异化服务的医疗机构,不受配置数量限制,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和床位数计入配置总量。

2.符合镇江市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仅对内部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内设医务室,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不受配置数量限制。

3.收到省级及以上医保部门基金运行预警函,医保基金当期赤字和动态监测赤字,职工医保基金备付能力低于12个月或居民医保基金备付能力低于6个月的,该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增定点医药机构。

4.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跨区域变更注册地址的,应符合区域定点资源配置要求,按医保定点管理规定重新申请医保定点

保障措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我市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医保行政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指导。医保部门及各级经办机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辖区内年度配置计划落地实施和定点评估相关工作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发现、协调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监督管理。市医保部门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履行情况的日常监管,重点核查医药服务行为的真实性、合理性,防范欺诈骗保行为。拓宽监督渠道,创新监管方式,对违反医保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结算、解除协议等处理措施,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动态评估调整。建立资源配置效果定期评估机制,每三年对全市定点医药服务资源配置情况开展全面评估,重点分析资源布局、服务能力、参保人员满意度、基金运行效率等指标。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医药服务需求升级、基金承载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配置标准和管理措施,确保资源配置始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保人员需求相适应。

(四)加强信息支撑。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实时归集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数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数据、医保基金运行数据等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精准掌握资源配置供需匹配情况,为调整优化配置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常态化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信息等数据的动态维护管理,推进资源配置信息化管理,提升管理效率和精准度。

其他

方案202671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市级医保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我市经济发展实际,以及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对本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对本配置方案正式实施前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或中医诊所备案凭证的医疗机构,以及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设置过渡期至20261231日。上述医药机构在过渡期内且符合医保定点准入条件的,可不受本配置方案限制,按规定流程提出医保定点申请,过渡期结束后,自202711日起,医保定点准入管理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镇江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则

      2.镇江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计划(2026-2028年)


附件1

镇江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则

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数量包括配置总量和年度计划量。配置总量是根据配置标准测算的预期数量年度计划量指根据配置总量、当期实际存量和相应配置规则确定的年度可新增数量。

一、配置总量测算规则

(一)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配置总量测算规则

1.全市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按医保千人床位数进行配置,与住院服务需求、平均住院日呈正相关,与床位使用率呈负相关,同时引入基金调节系数,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医保千人床位数=[ (各年龄段住院率×年龄段参保人数)×平均住院日×1000 ]÷(目标床位使用率×365×总参保人数)×患者调节系数×基金调节系数

全市医保住院床位配置总=全市总参保人数÷1000×医保千人床位数

2.指标说明:各年龄段住院率、各年龄段参保人数、总参保人数采用上一年数据计算,目标床位使用率75 %计算;患者调节系数设为0.85,基金调节系数设为0.9

3.各区域可新增的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床位数,依据现有床位配置水平基金运行情况确定。积极推进分级诊疗,结合参保人员分布和医疗服务需求,三级、二级和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数按6:2:2配置。

4.区域指医保管理区域(下同),包括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经开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

(二)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配置总量测算规则

1.全市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配置总量在每4500人配置1家的基础上,结合人口密度、服务半径确定。城区按照“15分钟医保服务圈”要求,服务半径800米范围内,同类型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2家,非城区服务半径800米范围内,同类型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不超过1家。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全市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配置总量=全市常住人口数÷4500×人口密度偏离系数

人口密度偏离系数=1g 全省人口密度/1g 全市人口密度

2.指标说明:人口密度偏离系数衡量我市人口密度与全省平均人口密度偏离程度用于量化人口分布的不均衡性、集聚度或空间差异。人口密度为上一年度全市常住人口总量与全市总面积的比值。

3.区域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配置总量=全市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配置总量×区域分配系数区域分配系数=区域常住人数/全市常住人数

(三)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总量测算规则

1.全市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总量按照“15分钟医保服务圈建设要求,服务半径800范围为配置依据,结合人口密度调整布局,服务范围内平均布局2家定点零售药店,城区原则上不超过3家,非城区原则上不超过1家。具体测算公式如下:

全市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总量=全市土地面积÷服务覆盖范围。

2.指标说明:全市土地面积:按照《镇江统计年鉴》数据,在扣除水域面积后,确定为1096.75平方公里。服务覆盖范围:以半径为800米的正六边形面积确定。

3.区域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总量=全市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总量×区域分配系数区域分配系数=区域常住人数/全市常住人数

二、年度计划量测算规则

(一)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年度计划量

考虑到医疗机构建设布局涉及重大项目前置规划,全市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床位仅测算全市总量,暂不按区域进行计划分配。

1.全市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床位年度计划量=(全市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总量-全市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现有床位数)×年度分配系数;年度分配系数≤1,根据床位配置总量、现有床位数、当年符合卫生健康规划拟投用床位量等综合确定。

2.当全市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全市配置总量时,暂停编制年度计划量。

3.新申请医疗机构新增床位数超出区域当年度床位计划量的,原则上不受理

4.在床位数量规划范围内,按照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依次安排,同一等级的按照老年、安宁疗护、儿童、康复、护理依次安排,同一类别的按执业许可证发证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安排。

(二)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年度计划量

1.实际数量少于配置总量的区域。区域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年度计划量=区域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配置总量-区域实有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数×年度分配系数;原则上年度分配系数≤0.5,具体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确定。

2.实际数量超过或等于配置总量的区域,不参与年度计划分配

3.当全市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达到全市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配置总量时,全市暂停编制年度计划量。

(三)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计划量

1.实际数量少于配置总量的区域。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计划量=区域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总量-区域实有定点零售药店×年度分配系数原则上年度分配系数0.5,具体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确定。

2.实际数量超过或等于配置总量的区域,不参与年度计划分配

3.当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数量达到全市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总量时,全市暂停编制年度计划量。


附件2

镇江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计划

(2026年-2028年)

一、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配置计划

依据配置标准医保千人床位数7.0张,全市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总量为19564张,我市现有定点住院类医疗机构床位19159张,3年计划期共可新增床位总量405张,平均每年新增135张。

二、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配置计划

依据配置标准平均服务4500人计算,全市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配置总量为732家,现有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634家,3年计划期内共可新增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98家,平均每年新增31家。

三、定点零售药店配置计划

依据配置标准服务半径为800米,每个服务范围平均配置2家测算,全市定点零售药店配置总量为1318家,现有定点零售药店1312家,计划期内可增加定点零售药店6家。

四、其他

定点医药机构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年度计划量可视上年度区域内实际解除医保服务协议机构类型情况适量新增,新增机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区域内解除服务协议机构数量的50%,具体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确定。

文章关键词: